**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需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应当报请当地人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供水企业报批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前,应当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